游石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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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石寶(1904-198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游昌雍之兄,經常與簡萬得、陳敬賢等來往,迨林聲發逃走後,其贈以新臺幣二百元充作旅費。1951年10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10月17日刑期結束,10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洪給金錢,僅以其於刑警總隊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供給林聲發新臺幣2百元,且亦不知林聲發為叛徒,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有為叛徒供給金錢之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