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陳
- 李陳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陳(1927-),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邱木舜介紹參加叛亂組織,經常開會討論匪軍登陸協助作戰及破壞交通通訊等情。1951年9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9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邱木舜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