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呂華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呂華璋、陳清順、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徐阿生、游昌雍、黃樹丙、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陳永記、黃國和、吳慶、游金魚、吳清溪、李景昭、薛子健、吳阿壽、李陳、游則智、褚明順、莊榮輝、游石寶、邱鳳林、陳阿水、吳阿爐、鍾木玉
  • 產製日期: 41060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46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清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脫」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國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未受允准而販賣軍用槍械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有福、陳振奇、吳慶、徐阿生、邱木舜、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劉萬山、劉明錦、邱阿貴、吳清溪、游金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敬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呂華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行使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聲發、游昌雍、黃樹丙、陳永記「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游石寶「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景昭「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脫」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10年。薛子健、吳阿壽、褚明順、李陳、游則智、莊榮輝「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吳阿爐、陳阿水「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邱鳳林「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4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脫」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鍾木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白郎林手槍2支(1404568及246125號)、子彈33發、手榴彈1枚、彈夾2個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135條、第271條第1項、第271條第2項、第186條、第216條、第212條、第55條、第59條、第2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