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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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姜民權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姜民權、胡連昇、路齊書、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游飛、謝士楷、石小岑、路統信、王平雷、夏淑仙、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
  • 產製日期: 4006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43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胡連昇「藏匿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行使偽造畢業證書」處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路齊書「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徐國華「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關幸元、王玉祿「包庇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謝克倫「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游飛「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謝士楷「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石小岑、路統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王平雷「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尤靜媛均無罪。周樹文、宋志彬、戴慶容、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宓治、盧覺慧、林文芳、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姜民權、徐國華、關幸元、王玉祿、謝克倫、謝士楷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胡連昇偽造之河南林縣縣立中學校印、北平中法大學校長印、中法大學條戳、郭文生簽名章、安徽蚌埠中學校印、中法大學鈐記及高中畢業文憑等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4條、第161條、第25條、第30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10款、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