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張旺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73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江天來、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梁維潘、江智土、申文坤、梁春坤、吳榮有、梁青、梁雲漢、黃錦榮、陳金成、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張金水、梁維生、梁維紹
  • 產製日期: 4205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73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旺、溫勝萬、梁標、陳阿呆、邱桶、廖奕富、梁維潘、陳金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二郎、向紅為、唐春爐、李新泉「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7年;應各執行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江智土「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金水「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申文坤、黃錦榮「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申文坤被訴參加叛亂之組織部分無罪。梁春坤、江兆合、江天來「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江雲水、江兆水、梁維紹、梁維生、梁雲漢、梁青「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吳榮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油印機1具、左輪手槍1支號碼5939、子彈6發、加拿大手槍子彈27發,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