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227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張旺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227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旺、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張金水、陳金成
- 產製日期: 4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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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22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旺(化名老高)、溫勝萬、梁標、梁春坤、梁維潘、黃二郎、唐春爐、向紅為、廖奕富、江智土、申文坤、邱桶(又名邱金桶)、江天來、梁青、梁雲漢、江兆水、江雲水、江兆合、吳榮有、黃錦榮、陳阿呆、李新泉、梁維生、梁維紹、張金水、陳金成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