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213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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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郭萬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213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萬福、蘇海樹、邱萬壽、鍾來田、賴登洲、蔡仲伯、邱丕祥、陳光仁、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凃連城、辜大錢、柯萬柱、吳清標、陳伯耕、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郭錕銘、張如松、許水傳、蕭心印、許肇峰、蔡松風、蔡萬財、高章明、蔡清仲、蔡清海、楊城、黃森榮、林振成、簡清芳
  • 產製日期: 41070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21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萬福、蘇海樹、邱萬壽、鍾來田、賴登洲、蔡仲伯、邱丕祥、陳光仁、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凃連城、辜大錢、柯萬柱、吳清標、陳伯耕、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郭錕銘、張如松、許水傳、蕭心印、許肇峰、蔡松風、蔡萬財、高章明、蔡清仲、蔡清海、楊城、黃森榮、林振成、簡清芳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