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清標

吳清標(1914-1971),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澄字第3526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與匪徒廖金和相識,被認有叛亂罪嫌,惟罪嫌不足,不付軍法審判。1951年4月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4年2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裁決書內容所載,其因與匪徒廖金和相識,認有叛亂罪嫌。惟其供稱「不知廖金和為匪,亦未勸我參加」等情,此外並無其他積極佐證,罪嫌不足,而經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其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經羈押及裁決後未依法釋放等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3744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10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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