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清芳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任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學生隊副隊長,同年3月5日曾參加攻打虎尾機場。嗣後遭國府軍羅織「參加叛亂組織」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公賣局配銷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2年7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