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森榮

黃森榮(1928-1999),臺灣彰化人。 依(42)審聲字第14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施天意係同學,曾收留施君於其家,又引至蔡長榮處匿宿一夜。1951年9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3年3月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與叛徒往來密切,思想不無受其薰染之虞而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47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各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8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