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城

楊城(1905-1974),臺灣屏東人。 依(42)審聲字第14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替許分代收信件、郵包,並留宿其家一夜,又代許君在屏東潮州街租店設麵館。1951年7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9年12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與叛徒往來密切,思想不無受薰染之虞,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47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各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5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