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郭阿坤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阿坤、王三派、葉金龍、陳水炎、陳坤良、郭坤木、孫家驥、李振樂、劉木杉、伍保忠、賴世逢、鄭朝璋、洪成、謝田、楊月招、柯傳松、孫家駒、劉元方、張添盛、陳金鍾、蔡輝煌、杜清輝、張耀坤、王秋來、柯琼揚、王明德、王明哲、胡萬德、黃容、林文貴、伍利、許萬財
  • 產製日期: 42042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63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阿坤、王三派、葉金龍、陳水炎、陳坤良、李振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郭坤木「連續藏匿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孫家驥「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劉木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賴世逢、鄭朝璋、洪成、謝田、伍利「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楊月招「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柯傳松、孫家駒「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6年。劉元方「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張添盛、陳金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蔡輝煌、杜清輝、張耀坤、王秋來、柯瓊揚、王明德、王明哲、胡萬德、黃容、林文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許萬財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本件關於伍保忠部分之公訴不受理。郭阿坤、王三派、葉金龍、陳水炎、陳坤良、李振樂之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子彈15粒、炸藥6個、新民主主義等15本,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5條第5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6條前段、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