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朝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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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朝璋(1920-1990),臺灣南投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務佐理員,其經王三派吸收加入匪組織。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6月及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於判決認定其係被王三派以為其申請提高職位及待遇為名,騙去履歷表,難認其有加入共產黨之自由意思,且並無具體參加叛亂集會或活動之行為可資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醫務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