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哲
- 王明哲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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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明哲(1930-),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明知其兄王三派為匪諜案逃亡,未告密檢舉。1952年3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係以其之供認與省警務處查報之事實相符為據。究其採證論罪之理由,乃係因「匪諜」王三派為其之胞兄,即據以推斷王君「應明知王三派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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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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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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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