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哲

王明哲(1930-),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明知其兄王三派為匪諜案逃亡,未告密檢舉。1952年3月1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係以其之供認與省警務處查報之事實相符為據。究其採證論罪之理由,乃係因「匪諜」王三派為其之胞兄,即據以推斷王君「應明知王三派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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