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添盛

張添盛(1924-1978),臺灣南投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信義鄉公所助理幹事,其涉嫌明知郭明哲為匪諜,未告密檢舉。1952年5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憑其供述「曾聆聽陳金波、郭明哲宣揚共產黨是解救貧苦人與無產階級」、「郭明哲被捕後,陳金波曾告知郭明哲有部分匪黨書籍,放置天花板上,囑為注意」等情,即推論其明知郭明哲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為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信義鄉公所助理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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