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利

伍利(1928-1963),臺灣南投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經王三派招入新民主同盟,不知此同盟性質而答應參加。1952年5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12日刑期結束,5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8月經第6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三派於警務處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東埔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