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坤

張耀坤(1923-1982),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郭阿坤、葉金龍、陳水炎等為匪諜,未告密檢舉。1952年3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8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郭阿坤、葉金龍、陳水炎為匪諜,惟原判決對其明知郭阿坤、葉金龍為匪諜之行為未加以求證,且陳水炎是否為匪諜,亦僅依郭坤木一人之供述,原判決未詳查其他之證據以認定其是否明知陳水炎為匪諜,證據顯有不足,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