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木杉

劉木杉(1922-),臺灣南投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警員,其受王三派吸收加入匪組織。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5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同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尚不足以認定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