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鐘 (陳金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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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金鐘 (陳金鍾) 1916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金鐘(1916-1982),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裁縫,其曾聽王三派宣傳匪黨優點,之後王君潛逃時,曾二度見面等情。1952年3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3月4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欄係認定其明知郭阿坤因匪案潛逃,未告密檢舉,而理由則為王三派向其宣傳匪黨優點,待王三派潛逃並曾與其2度會面等情,事實與理由顯然矛盾,應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裁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