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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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方(1917-),天津市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在臺北中等學校教員訓練班受訓時,孫家驥即告知其曾經王三派介紹參加匪黨未成功,其弟孫家駒曾為郭明哲繕寫反動文件等事,其明知孫家驥為匪諜卻未告密檢舉。1952年3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9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明知孫家驥為匪諜而論罪,惟理由中卻稱孫家驥告知於38年初經王三派介紹參加匪黨未成功,則其事實與理由顯然矛盾,因此難認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竹山初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5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