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石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石頭、林葉洲、黃玉枝、邱文清、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簡進福、黃發、余家甫、吳阿順、陳景漳、吳德平、吳德林、李永壽、林永泉、王惠明、葉步青、簡有全、吳德儀、陳慶耀、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簡文讚、游三源
  • 產製日期: 4204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66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石頭、黃玉枝、林葉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邱文清「連續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泰欽、林鶴生、湯傳興、詹阿榮「連續包庇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簡進福、黃發、簡有全「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余家甫、吳阿順「連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7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永壽「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葉步青「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景漳「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吳德平、吳德林、林永泉、王惠明「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4年。吳德儀、陳慶耀均免刑但應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簡文讚、游三源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再謀、李傳芳、簡阿志均無罪。手榴彈1枚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186條、第55條、第5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