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振福 (簡進福)

  • 簡振福 (簡進福) 1933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簡振福(1933-1987),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受劉福增之教育,明知吳德儀、陳慶耀、陳敬賢、簡萬得等為匪黨而屢次為之藏匿。1951年12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6年11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且被藏匿之吳德儀、陳敬賢等2人均經認定非確有實據予以補償在案,吳、陳等2人既非叛徒,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