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傳芳

本案為002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傳芳(1908-),臺灣桃園人。0029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蘆竹鄉農會理事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66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03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