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漳

陳景漳(1932-),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參加匪黨讀書會,閱讀《蘇聯文學》、《大眾哲學》等匪黨書刊,其後向國防部保密局自首時,未將陳祖德、邱應楠之匪黨關係說出。1951年12月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2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閱讀匪黨書刊,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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