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家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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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家甫(1913-1974),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收留逃亡之劉新弓(又名為大頭仔)、廖振駒在其家食宿。1951年12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2月5日刑期結束。12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依其在前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及自首分子廖振駒在審理中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其與自首分子廖振駒發生「群眾關係」之內容及其是否明知呂東聲、廖振駒為叛徒均未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