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發

  • 黃發 1902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發(1902-1982),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蔡宗霖、呂東聲、廖振駒等為政府通緝逃亡匪黨,先後藏匿渠等多次。1951年11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6年11月6日刑期結束,11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藏匿叛徒,係以其在前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認,以及自首分子廖振駒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自首分子廖振駒之證詞「……他也應當知道我們與共黨關係……」,並未直接明確指證其明知彼等為叛徒,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