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步青
- 葉步青 男 1922年出生 1984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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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步青(1922-1984),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鎮公所幹事,其由林葉洲介紹,曾書寫自傳轉交匪徒化名老周者,參加匪黨並接受教育。1950年10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27日刑期結束,10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妻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葉洲之供述互證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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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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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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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