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83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郭萬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3383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萬福、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許水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峰、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廖學銳、郭明哲、郭錕銘、張如松
- 產製日期: 4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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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338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萬福、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許水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峰、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廖學銳、郭明哲、郭錕銘、張如松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