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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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盛妙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76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莊文在、林金鑑、陳盛權、陳盛連、陳盛肇、沈阿朝、劉添發、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羅富雄、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詹源祥、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陳盛讓、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劉登清、卓東隆、簡守仁、李某漂
  • 產製日期: 4006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276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盛妙、卓阿臣、張仕賢、劉欽發、簡阿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莊文在、林金鑑「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盛權、陳盛連、陳盛肇、沈阿朝、劉添發、陳德旺、呂明陽、呂進風、羅富雄、簡萬子、陳榮城、陳鳳錦、曾添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詹源祥、黃仁和、林棕水、劉明宏、陳盛讓、林約幹、黃永福、簡守義、劉登清、卓東隆、簡守仁均應予交付感化,另以命令行之。李某漂部份不受理,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5條第5款;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73條、第66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