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5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華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5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華、崔乃彬、許學進、吳聲達、蔡炳紅、宋盛淼、陳南昌、游飛、高木榮、吳作樞、傅如芝、黃采薇、方宗英、劉文俊、黃祖權、宋孟韶、楊俊隆、傅鍾韓、盧鴻池、施顯華、張皆得、彭金木、張樹旺、吳相故
  • 產製日期: 4310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5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崔乃彬、許學進、吳聲達、蔡炳紅、宋盛淼、陳南昌、游飛、高木榮、吳作樞、傅如芝、黃采薇、方宗英各於刑之完畢後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劉文俊、黃祖權、宋孟韶、楊俊隆、傅鍾韓、盧鴻池、施顯華、張皆得、彭金木、張樹旺、吳相故均無罪。匪書「青年修養」上下2冊及「社會進化史」筆記3冊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87條第3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