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52年鏡棠字第000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胡克飛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52年鏡棠字第000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胡克飛、馬志堅、賀中立、李景軒、李金鎖、鍾盈春、高忠義、周凱石、蔡電、趙克己、劉運籌、陳仰雲、謝宗堯、姚念勤、李景淇、李爰敏、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胡森
  • 產製日期: 5207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52)鏡棠字第000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胡克飛、馬志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賀中立、鍾盈春「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高忠義、周凱石、李景軒「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趙克己、李金鎖、蔡電「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劉運籌、姚念勤「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7年,各褫奪公權5年。陳仰雲、謝宗堯、李景淇、李爰敏、胡獻晃、段致端、蔡秀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侯定祥、張士義、廖醒民、胡森「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4年,各褫奪公權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