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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520號裁定書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520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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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資訊與簡介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520號裁定書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相關當事人:
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產製日期:
421127
內容描述: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1520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裁定茲命再開辯論。
法條:無記載
相關人物
方秀人
方義德
方錦文
李宗文
李長
胡根旺
胡碧英
陳春木
陳振于(陳振宇)
陳振發
陳振福
陳榮華
陳榮華
陳興
陳聰明
楊東和
蔡丁財
蔡金生
蔡金池
蔡炳
蔡隆順
鄭蕭尾(蕭尾)
陳振發
陳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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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安潔字第2302號
(38)刑裁字第0106號
(59)警檢聲字第0052號/(59)勁雷字第0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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