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525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李義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525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義成、陳海潮、張先蛋、郭鍾椬、蕭振仁、柯清湶、王碧蕉、李明珠、李錫管、陳清水、陳榮門、吳金箍、吳清油、莊在、王錫欣、周漢卿、林維賢、楊石仕、黃浴川、謝木松、李修、龔炎塗、洪福讚、洪德勝、謝輦、陳豁、曾賀、李天鳳、廖永和、洪棹、洪義、李明得、柯上貴、楊媽頭、李得旺
- 產製日期: 4108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52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義成、陳海潮、張先蛋、郭鍾椬、蕭振仁、柯清湶、王碧蕉、李明珠、李錫管、陳清水、陳榮門、吳金箍、吳清油、莊在、王錫欣、周漢卿、林維賢、楊石仕、黃浴川、謝木松、李修、龔炎塗、洪福讚、洪德勝、謝輦、陳豁、曾賀、李天鳳、廖永和、洪棹、洪義、李明得、柯上貴、楊媽頭、李得旺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