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明新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蔡金河、陳孝、蔡朝、蔡武考、張有義、謝秋波、陳尾定、楊茂松、張明、吳旺、曾雲造、吳長發、黃能添、張算、張坪、蔡秋桐
  • 產製日期: 4201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64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明新、張溜、陳越、陳媽居、蔡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陳孝「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蔡金河、陳尾定、張明「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張有義「幫助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蔡武考、蔡朝、楊茂松「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謝秋波、吳旺、黃能添、吳長發、曾雲造、張坪、蔡秋桐「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各褫奪公權3年。張算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步槍2支、子彈105發、手榴彈5枚、新民主主義等10本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86條、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5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