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義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義成、李明珠、郭鐘椬、王碧樵、謝木松、賴象、李修、蕭振仁、柯清湶、陳潮海、張先蛋、莊在、林維賢、李錫管、陳清水、周漢卿、王錫欣、楊石仕、黃浴川、龔炎塗、洪福讚、謝輦、陳豁、周萬順、鄭老得、陳榮門、吳金箍、吳清油、張景輝
  • 產製日期: 42010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07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義成「包庇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收繳案黃金一塊4.92兩、美鈔3元、港幣48元、日幣200元均沒收。李明珠、郭鍾楦、王碧樵、謝木松、賴象「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處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李修「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蕭振仁、柯清湶、陳潮海、張先蛋「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莊在「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林維賢「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共同連續私運應稅物品進出口」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李錫管、陳清水、周漢卿、王錫欣、楊石仕、黃浴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龔炎塗、洪福讚、謝臻、陳豁、周萬順「共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出口」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其餘無罪。鄭老得「幫助私運政府管制物品出口」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其餘無罪。陳榮門、吳金箍、吳清油、張景輝均無罪。協勝號漁船1艘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