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8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振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8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 產製日期: 4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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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8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蕭尾、胡碧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陳興、李長、陳春木、蔡金池、蔡隆順、蔡炳「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蔡丁財、蔡金生、陳振宇、方錦文、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8條第2項、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