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521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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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振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1521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
  • 產製日期: 4212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152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振福、胡根旺、陳振發、楊東和、陳榮華、蕭尾、胡碧英、陳振宇、陳興、李長、陳春木、陳聰明、蔡丁財、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方秀人、方義德、李宗文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