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曾文章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曾文章、張增傳、徐木生、陳慈雄、吳家祥、郭玉崑、林萬來、黃元雙、曾榮進、張德有、陳紹英、廖錦榮、徐龍耀、黃元盛、賴石妹、黎阿展、孫欽、林金成、蕭鸞飛、陳木金、陳粉妹、黃蘭芳、劉贛順、劉金宏、鍾阿火、劉增昌、黃心匏、鍾阿淡、徐福盛、張英哲、王清金、黃天貴、黃文和、羅慶增、劉雙長、黃榮貴、江清貴、湯天忠
  • 產製日期: 3911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024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曾文章、張增傳、黃蘭芳「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應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林金成「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慈雄、郭玉崑、吳家祥、黃元雙、曾榮進、張德有、陳紹英、廖錦榮、徐龍耀、黃元盛、林萬來、徐木生、湯天忠、王清金、黃天貴、黃文和、羅慶增、劉雙長、黃榮貴、江清貴「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3年,各褫奪公權10年。陳粉妹、黎阿展「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各褫奪公權2年。陳木金、孫欽、劉贛順、鍾阿火、鍾阿淡、劉增昌、黃心匏、蕭鸞飛、賴石妹、徐福盛、張英哲、劉金宏均無罪。手榴彈一枚、短波收音機一架沒收。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9條、第28條、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