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蘭芳

黃蘭芳(1919-1951),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為匪擔任宣傳工作,復經匪派赴香港從事連絡。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獲案時曾供承為匪擔任宣傳、連絡工作等為證據。惟審理中其否認被訴事實,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查證,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參加叛亂組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