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有
- 張德有 男 1907年出生 1968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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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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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德有(1907-1968),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黃元雙與彭南華、江添進結識受其利用,在大河底及紙湖方面發展組織,由彭將其與曾榮進交其連絡指導建立小組。1950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3月3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元雙之供認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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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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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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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