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阿展
- 黎阿展 男 1911年出生 1958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黎阿展(1911-1958),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匪張南輝之表兄,曾藏匿張南輝於其家遺留之手榴彈,不告密檢舉。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3月2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2月經第6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南輝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供認與張南輝平時無往來而任其來去,且在其家中抄獲張匪遺留之手榴彈為據。惟其否認知情,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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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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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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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