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阿展

黎阿展(1911-1958),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匪張南輝之表兄,曾藏匿張南輝於其家遺留之手榴彈,不告密檢舉。1950年3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3月2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2月經第6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南輝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供認與張南輝平時無往來而任其來去,且在其家中抄獲張匪遺留之手榴彈為據。惟其否認知情,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