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陳粉妹 (陳粉妹)
- 張陳粉妹 (陳粉妹) 女 1928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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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陳粉妹(1928-),臺灣苗栗人。
依(39)安澄字第02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為張南輝之妻,乃夫附匪,不告密檢舉。1950年3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23日保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南輝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為張南輝之妻據為認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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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951保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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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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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