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2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簡文憲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2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簡文憲、賴牡彬、林政榮、張火樹、陳坤鐘、陳棠梨、林錦源、楊堅鋒、許火炎、葉生陽、胡炎山、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高川、張萬金、簡金農、陳阿井、林子烈、林坤源、黃阿埤、林阿發、游阿蔭、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陳坤榮、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
  • 產製日期: 43012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2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簡文憲、賴牡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陳阿井「連續藏匿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火樹、林政榮、陳坤鐘、陳棠梨、林錦源、楊堅鋒、許火炎、葉生陽、胡炎山「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高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張萬金、簡金農「參加叛亂之集會」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林子烈「以圖書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林坤源「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林阿發、游阿蔭、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陳坤榮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黃阿埤均無罪。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