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案件名稱: 楊鬧雲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楊鬧雲、曾福禮、蘇江、林水旺、賴象、林秀棟、鄒清波、陳錫忠、連林山、黃新求、王成春、黃克繩、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金龍、王錫和、陳文添
  • 產製日期: 3911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86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楊鬧雲、曾福禮、蘇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林水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賴象「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褫奪公權6年。林秀棟、鄒清波「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連林山、陳錫忠、黃新求、王成春、黃克繩「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楊雲庭、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金龍、王錫和均應感訓,另以命令行之。陳文添無罪。38式馬槍、毛瑟手槍各1桿、子彈142發、油印機1臺、偽造身份證1張沒收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21條、第216條、第18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9條、第66條前段、第13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