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淇

楊清淇(1921–1951),男,臺南大內人,1950年被捕時30歲。善化公學校高等科畢業,起初任教師,後當醫生的助手前往滿州,居住到戰後才返臺。時值妻子楊張紫玉的姑丈陳天房任大內鄉鄉長,鄉長請楊清淇入公所任戶籍員。楊清淇擅長音樂與演戲,會吹黑管等樂器,與鄉公所職員組成劇團,常出去表演、排戲,亦在鄉公所教授國語(北京話)。據其妻楊張紫玉回憶,因其夫戮力推動當時公所內無人敢承辦的三七五減租,得罪許多地主。1950年被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載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部負責人李媽兜領導的重要幹部楊崇烈,活動於臺南縣曾文區,1949年6月間介紹楊清淇加入組織,並由楊清淇先後吸收康海閣、楊辛丑,於同年年底成立大內支部,任該部書記。與楊鬧上、鄭沂清、康海閣、潘子欽為同案遭「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與沒收財產的5人之一。 1951年1月13日由憲兵第四團將5名死刑犯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執行槍決。楊清淇被槍殺後,家屬並未收到通知,其妻從獄中看守處聽聞後趕往臺北市六張犁的亂葬崗尋屍,發現大內支部案的五名死刑槍決者屍體一同被埋於此亂葬崗,埋葬處豎立著刻寫「民國40年1月15日」字樣的墓碑,遂回鄉告知同案的其他死者家屬。1963年左右才由妻子撿骨回鄉。 曾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獲得賠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大內鄉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