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秋祥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秋祥、黃鼎實、施教爐、林挺行、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蔡新海、呂沙棠、謝傅卿、陳顯宗、林啟全、簡德星、楊瑞正、簡德旺、簡士性、葉英漢、黃振聲、鄭楨盛、簡茂興、陳台明、黃清標、劉書欽、陳文福、楊國宇、吳阿海
- 產製日期: 4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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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292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秋祥、黃鼎實、林挺行、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施教爐「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蔡新海、呂沙棠、謝傅卿、陳顯宗、林啟全、簡德星、楊瑞正、簡德旺、簡士性、葉英漢「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黃振聲、鄭楨盛、簡茂興、陳台明、黃清標、劉書欽、陳文福、楊國宇、吳阿海「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61條第3項、第161條第4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