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楨盛 (鄭禎盛)

鄭楨盛(1921-),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參議會事務員,其受曾永賢吸收參加匪幫。1950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並未就其等參加該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詳予認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參議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