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福
- 陳文福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文福(1930-),臺灣臺北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汽車公司辦事員,其涉內亂嫌疑案,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194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48年12月29日移交院檢察處。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內亂嫌疑於1948年11月24日扣押,旋於同年12月29日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查處偵辦,之後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核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規定相符,予以補償。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省汽車公司辦事員,其涉內亂嫌疑案,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1948年11月24日被羈押。1948年12月29日移交院檢察處。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內亂嫌疑於1948年11月24日扣押,旋於同年12月29日移送前臺灣高等法院檢查處偵辦,之後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核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規定相符,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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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