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7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葉城松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7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蔡耀景、吳玉成、李顯章、鍾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黃青松、張其德、黃頂、吳長流、詹天麟、侯愉、陳竹林、陳歧山、李登安、李厚重、蔡錫璋、李清溪
  • 產製日期: 4308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7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葉城松、張璧坤、王耀東、賴正亮、胡滄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蔡耀景、吳玉成「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李顯章、鍾茂春、池仁致、李顯玉、王新德「共同藏匿叛徒」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張其德「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黃青松「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黃頂「累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軍用槍彈」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吳長流「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詹天麟「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7月。侯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陳竹林、陳歧山、李登安、李厚重均無罪。蔡錫璋、李清溪均不受理。日造十四年式手槍1支子彈8發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前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9條;刑法第186條、第187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20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52條、第55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