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東

本案為0251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耀東(1931-),臺灣臺北人。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煤販,王耀東等人由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北街頭支部余大和吸收入黨並教育。1950年10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17日刑滿開釋。0251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耀東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游剛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所謂「街頭支部」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